診所病人互告案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醫字第17號
裁判日期

20160714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審別

一審

主文

A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A負擔。

事實

醫師A 為址設新北市之甲婦產科診所負責人,亦為病患B 第3 胎產檢及於2012 年7 月19 日剖腹產接生之婦產科醫師,並於同日生產後將B 之子宮切除。原由醫師A 保管置於診所之B 就醫門診病歷原本,嗣已由B 執持占有,並由B 於業務過失重傷害偵案偵查中向新北地檢署承辦檢察官提出。A 主張B 竊取診所病歷。

訴訟結果

醫師/院敗訴

涉訟醫院級別

基層醫療

涉訟醫師科別

婦產

涉訟人數
  • 1*醫事人員
舉證責任

病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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