診所病人互告案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醫字第17號
裁判日期
20160714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審別
一審
主文
A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A負擔。
事實
醫師A 為址設新北市之甲婦產科診所負責人,亦為病患B 第3 胎產檢及於2012 年7 月19 日剖腹產接生之婦產科醫師,並於同日生產後將B 之子宮切除。原由醫師A 保管置於診所之B 就醫門診病歷原本,嗣已由B 執持占有,並由B 於業務過失重傷害偵案偵查中向新北地檢署承辦檢察官提出。A 主張B 竊取診所病歷。
訴訟結果
醫師/院敗訴
涉訟醫院級別
基層醫療
涉訟醫師科別
婦產
涉訟人數
- 1*醫事人員
舉證責任
病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