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乳失敗案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醫字第33號
裁判日期

20170623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審別

一審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

A於2011年11月7日由甲診所B醫師進行自體脂肪隆乳手術,術後A出現「兩側乳房 良性鈣化暨脂肪注射後變化、左側乳房反應性淋巴增生」症狀,B醫師先後在乙醫院為 A進行三次鈣化清除手術。原告主張B醫師系爭手術前未善盡說明義務,致原告未能正 確認知系爭手術可能產生之風險,而同意進行系爭手術。

訴訟結果

患者敗訴

涉訟醫院級別

基層醫療

涉訟醫師科別

美容醫學

涉訟人數
  • 1*醫事人員
  • 1*醫療機構(含醫院/診所)
舉證責任

病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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