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導管手術致死案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醫字第25號
裁判日期

20170623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審別

一審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

A於2013年4月16日因胸痛由甲醫院心臟內科B醫師診治,經A同意後於同年月19日 進行心導管檢查。B醫師認為有3條血管狹窄,經與A討論後同意施以支架置放心導管術 予以治療。惟手術施作過程,A有休克現象,急救後轉至加護病房照護,並以呼吸器及 葉克膜維持生命,期間雖一度恢復意識,但卻再度昏迷,同年5月10日因肺炎併發敗血 性休克死亡。原告主張B醫師於術前未盡風險評估等告知義務,且未善盡醫療上必要之 注意義務,進行系爭手術時疏未檢驗出患者體質,以及於施行系爭手術有疏失。

訴訟結果

患者敗訴

涉訟醫院級別

醫學中心

涉訟醫師科別

心臟內科

涉訟人數
  • 1*醫事人員
  • 1*醫療機構(含醫院/診所)
舉證責任

病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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