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子中心院內感染案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醫字第3號
裁判日期
20170614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審別
一審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
原告B於2014年7月9日至被告醫院產下原告A轉由月子中心托育,月子中心之新生 兒分別於同年6月17日有1名、次月7、12、17、20、21日分別有2名、2名、1名、1名與 1名因感染RSV病毒分別轉至其他三家醫院。原告A於同年7月30日下午因咳嗽、鼻塞經 被告醫院醫師診治認係急性支氣管炎,雖開藥治療,仍於同年31日晚間因呼吸窘迫入乙 醫院小兒加護病房,經檢驗確診感染RSV病毒。原告主張因被告醫院提供服務而導致院 內感染。
訴訟結果
患者敗訴
涉訟醫院級別
基層醫療
涉訟醫師科別
院內感染
涉訟人數
- 1*醫事人員
- 1*醫療機構(含醫院/診所)
舉證責任
病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