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子中心院內感染案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醫字第3號
裁判日期

20170614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審別

一審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

原告B於2014年7月9日至被告醫院產下原告A轉由月子中心托育,月子中心之新生 兒分別於同年6月17日有1名、次月7、12、17、20、21日分別有2名、2名、1名、1名與 1名因感染RSV病毒分別轉至其他三家醫院。原告A於同年7月30日下午因咳嗽、鼻塞經 被告醫院醫師診治認係急性支氣管炎,雖開藥治療,仍於同年31日晚間因呼吸窘迫入乙 醫院小兒加護病房,經檢驗確診感染RSV病毒。原告主張因被告醫院提供服務而導致院 內感染。

訴訟結果

患者敗訴

涉訟醫院級別

基層醫療

涉訟醫師科別

院內感染

涉訟人數
  • 1*醫事人員
  • 1*醫療機構(含醫院/診所)
舉證責任

病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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