術後發生十二指腸大腸瘻管之責任歸屬(定讞)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105年度醫上易字第1號
裁判日期

20160628

裁判案由

業務過失傷害

審別

二審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

自訴人甲因血便被送往A 醫院治療,經診斷為十二指腸潰瘍,後轉至B 院,由被告乙醫師就腸胃道出血部分施行手術。自訴人甲主張乙醫師罔顧醫療常規,於施術時在其大腸部位劃一刀而未縫合,造成十二指腸與大腸間之瘻管,致因缺氧而生頭、手部抖動之後遺症,另於胰臟部位亦有縫合痕跡。

主旨

訴訟結果

患者敗訴

涉訟醫院級別

醫學中心

涉訟醫師科別

外科

涉訟人數
  • 1*醫事人員
舉證責任

病患

備註

案外案出院病歷摘要是否被偽造
【訴訟結果】
一審:患者敗訴
二審:患者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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