術後發生十二指腸大腸瘻管之責任歸屬(定讞)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105年度醫上易字第1號
                                    裁判日期
                                        20160628
裁判案由
                                        業務過失傷害
審別
                                        二審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
                                        自訴人甲因血便被送往A 醫院治療,經診斷為十二指腸潰瘍,後轉至B 院,由被告乙醫師就腸胃道出血部分施行手術。自訴人甲主張乙醫師罔顧醫療常規,於施術時在其大腸部位劃一刀而未縫合,造成十二指腸與大腸間之瘻管,致因缺氧而生頭、手部抖動之後遺症,另於胰臟部位亦有縫合痕跡。
主旨
                                        訴訟結果
                                        患者敗訴
涉訟醫院級別
                                        醫學中心
涉訟醫師科別
                                        外科
涉訟人數
                                        - 1*醫事人員
舉證責任
                                        病患
備註
	                                        案外案出院病歷摘要是否被偽造
【訴訟結果】
一審:患者敗訴
二審:患者敗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