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醫案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醫上字第6號
裁判日期

20180104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審別

二審

主文

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W、X、Y、Z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暨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之裁判均廢棄。

上廢棄部分,上訴人B應再給付上訴人X新臺幣玖拾萬貳仟陸佰肆拾元、Y新台幣參拾壹萬陸佰玖拾參元、Z新台幣參拾壹萬元、W新台幣參拾壹萬元,及均自民國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B之上訴駁回。

廢棄部分,第一(除確定部分外)、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B負擔;駁回上訴部分,第二審訴訟費用

由B負擔。

事實

B未具有醫師資格於2014年7月2日在被害人A家中,為其施打林可黴素(抗生素)等藥劑,嗣A因身體不適經通報消防隊緊急送醫,仍於同月7日死亡。原告主張A係因林可黴素藥物過敏致發生急性過敏性休克而死亡,請求損害賠償。

訴訟結果

上訴駁回

涉訟醫院級別

基層醫療

涉訟醫師科別

涉訟人數
  • 1*醫事人員
舉證責任

病患

備註

【訴訟結果】
一審:部分勝訴
二審:其他
三審:上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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