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術同時進行案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醫字第10號
裁判日期

20180110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審別

一審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

原告A因右手臂疼痛、大拇指與食指無法完全伸展達半年,於2012年2月13日由甲醫院骨科B醫師診治,經神經傳導檢查判斷為自發性後骨間神經病變後,向A解釋病情 有接受神經減壓及肌腱移轉手術之必要,可選擇同時或先後手術。嗣依A之選擇,原於同年6月27日進行神經減壓手術,但術前A重新選擇同時進行神經減壓手術及肌鍵移轉手術。原告A自行查閱相關醫學文獻,始知「神經縫合術」方有較佳成效而B醫師未善盡告知義務,遂主張B醫師有醫療疏失。

訴訟結果

患者敗訴

涉訟醫院級別

醫學中心

涉訟醫師科別

骨科

涉訟人數
  • 1*醫事人員
  • 1*醫療機構(含醫院/診所)
舉證責任

病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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