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癌延遲發現案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醫字第18號
裁判日期

20180119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審別

一審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

原告A自覺左側乳房有硬塊且疼痛,於2014年5月2日至甲醫院訴外人B醫師處回診,告知宜盡速至該院再為檢查。A為求謹慎於同年月10日另赴被告乙醫院由C醫師診治,僅稱「可能是瘀血,3個月後再回診觀察有無異樣」。原告嗣於同年8月27日返回甲醫院,B醫師表示乳房硬塊已有變化,應立即切片檢查,後確診為左側乳癌,遂主張C醫師延誤治療。

訴訟結果

患者敗訴

涉訟醫院級別

醫學中心

涉訟醫師科別

乳房外科

涉訟人數
  • 1*醫事人員
  • 1*醫療機構(含醫院/診所)
舉證責任

病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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