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光未檢查出肺腺癌案
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醫字第5號
裁判日期
20180117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審別
一審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肆拾參萬柒仟玖佰壹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佰零柒萬陸仟捌佰壹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十七日起,其中新臺幣參拾陸萬壹仟壹佰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十七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莊樹丙新臺幣陸拾萬元、原告莊O松新臺幣伍拾萬元、原告莊雅慧新臺幣伍拾萬元,及均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十分之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肆拾捌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肆拾參萬柒仟玖佰壹拾陸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於原告莊樹丙以新臺幣貳拾萬元;原告莊O松、莊雅慧各以新臺幣壹拾陸萬柒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就其各該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就原告莊樹丙、莊O松、莊雅慧部分依序以新臺幣陸拾萬元、新臺幣伍拾萬元、新臺幣伍拾萬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
患者A於2013年7月間前往衛生所接受健康檢查時,穿戴內有鋼圈及扣環之內衣接受X光檢查,經B醫師判讀為「無明顯異常」;嗣於2014年8月15日自行至診所拍攝X光片經乙醫院確診為肺腺癌第四期,於2017年10月29日死亡。原告主張B醫師有疏失致未發現胸腔異常而延誤治療。
關鍵字
訴訟結果
部分勝訴
涉訟醫院級別
基層醫療
涉訟醫師科別
呼吸胸腔內科
涉訟人數
- 1*醫事人員
- 1*醫療機構(含醫院/診所)
舉證責任
病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