鼻竇內視鏡手術致失明案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醫上字第37號
裁判日期

20160628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審別

二審

主文

上訴及追加之訴均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含追加之訴部分)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

病患者甲罹有第二型糖尿病,於乙醫師診斷為右側鼻竇乳突瘤並施術,術後因患處疼痛而多次回診,復經醫師丙診斷為術後感染而持續治療,終因施術部位周圍化膿,併發骨髓炎壓迫視神經致右眼全盲。乙醫師術前未注意甲之糖尿病況,術後未記錄其患處疼痛,僅給予止痛藥,致甲延誤就醫而右眼失明。

訴訟結果

患者敗訴

涉訟醫院級別

醫學中心

涉訟醫師科別

耳鼻喉

涉訟人數
  • 1*醫事人員
  • 1*醫療機構(含醫院/診所)
舉證責任

病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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