鼻竇內視鏡手術致失明案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醫上字第37號
裁判日期
20160628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審別
二審
主文
上訴及追加之訴均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含追加之訴部分)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
病患者甲罹有第二型糖尿病,於乙醫師診斷為右側鼻竇乳突瘤並施術,術後因患處疼痛而多次回診,復經醫師丙診斷為術後感染而持續治療,終因施術部位周圍化膿,併發骨髓炎壓迫視神經致右眼全盲。乙醫師術前未注意甲之糖尿病況,術後未記錄其患處疼痛,僅給予止痛藥,致甲延誤就醫而右眼失明。
訴訟結果
患者敗訴
涉訟醫院級別
醫學中心
涉訟醫師科別
耳鼻喉
涉訟人數
- 1*醫事人員
- 1*醫療機構(含醫院/診所)
舉證責任
病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