骨科術後恢復不良案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醫字第2號
裁判日期

20160630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審別

一審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

原告甲於2010 年7 月15 日於A 醫院由醫師乙救治,經X 光診斷為右側遠端肱骨骨折,雖當時乙即知甲手指抓握無力,但未診斷出遠端橈骨骨折與尺骨突骨折,嗣僅施行遠端肱骨骨折內固定術等治療。術後,甲因持續疼痛且手指撓曲困難,同月26 日復經X 光始查知有遠端橈骨骨折,乃施術固定。回診時,乙醫師發現有正中神經損傷,再經手術但恢復不良,且甲於同年8 月後經他院診斷近端橈骨有輕微脫位。後雖至B醫院復健,但右手活動角度受限成輕度肢障。甲主張醫師乙於首次手術未將近端橈骨復位、遲誤治療遠端橈骨骨折、未治療其尺骨突骨折,遂起訴。

訴訟結果

患者敗訴

涉訟醫院級別

醫學中心

涉訟醫師科別

骨科

涉訟人數
  • 1*醫事人員
舉證責任

病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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