牙科之公訴不受理案
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醫易字第2號
裁判日期
20160615
裁判案由
業務過失傷害
審別
一審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事實
原告甲未成年之子A 因牙痛,前往被告乙醫師之牙科診所就診,原告甲主張乙醫師未先以X 光片評估,亦未診斷出其所能得知之A 右下顎第一、第二乳臼齒罹有齲齒,後於A 回診時雖診斷為右下顎第二乳臼齒牙髓炎,然其仍未進行X 光檢查並局部麻醉進行斷髓或抽髓治療,亦忽略右下顎第一乳臼齒之病徵,致A 再度牙痛不適,更引發右顏面蜂窩性組織炎。A 前往B 聯合診所,後被送往C 醫院急診室,經檢查發現其右下顎第一、第二乳臼齒有深度及大範圍齲齒,同時已犯及牙髓腔神經。
訴訟結果
其他
涉訟醫院級別
基層醫療
涉訟醫師科別
牙科
涉訟人數
- 1*醫事人員
舉證責任
X
備註
【訴訟結果】
一審:公訴不受理。 未宣告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