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容醫學之手術傷害案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醫字第18號
裁判日期

20160624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等

審別

一審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

原告甲接受被告乙醫師安排體雕手術,簽有麻醉與體雕手術同意書。於抽脂3300c.c. 術後,甲出現盜汗、恍神與蒼白、腿部大範圍水泡等症狀,經施打代用血漿後,當晚送至A 醫院急診,血色素由13.8g/dl 降至7.3g/dl,輸血治療後隔日出院,惟當晚又因滲血不止,再經急診救治。一週後,左腿併發急性蜂窩性組織炎;又數日診斷為廣泛性蜂窩性組織炎。終因皮膚壞死而接受清創與植皮手術。甲主張乙醫師術前未善盡檢查與告知說明義務,術中術後亦有過失,致甲受有傷害。

訴訟結果

患者敗訴

涉訟醫院級別

基層醫療

涉訟醫師科別

美容醫學

涉訟人數
  • 1*醫事人員
舉證責任

病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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