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診業務過失傷害罪案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 年度自字第5號
裁判日期
20160729
裁判案由
業務過失傷害
審別
一審
主文
被告均無罪。
事實
B 為急診室PGY 醫師(即畢業後一般醫學訓練醫師),C 為主治醫師,D 為主任。自訴人A 於因跌倒以右手撐地致右手劇痛就診,B 詢問病情,理學檢查並安排X 光檢查後,診斷為右手腕肌肉扭傷,並無骨折而准其離院,且未預約回診。而放射部4 天後就X 光片判讀為右手遠端橈骨骨折。A 主張C 放任B 獨立診療,B 誤診且未預約回診追蹤,B、C、D 應追蹤X 光後續報告並通知A 回院,以求避免A 延誤骨折治癒,因認B、C、D 涉有業務過失傷害罪嫌。
訴訟結果
患者敗訴
涉訟醫院級別
醫學中心
涉訟醫師科別
急診醫學
涉訟人數
- 3*醫事人員
舉證責任
病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