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診業務過失傷害罪案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 年度自字第5號
裁判日期

20160729

裁判案由

業務過失傷害

審別

一審

主文

被告均無罪。

事實

B 為急診室PGY 醫師(即畢業後一般醫學訓練醫師),C 為主治醫師,D 為主任。自訴人A 於因跌倒以右手撐地致右手劇痛就診,B 詢問病情,理學檢查並安排X 光檢查後,診斷為右手腕肌肉扭傷,並無骨折而准其離院,且未預約回診。而放射部4 天後就X 光片判讀為右手遠端橈骨骨折。A 主張C 放任B 獨立診療,B 誤診且未預約回診追蹤,B、C、D 應追蹤X 光後續報告並通知A 回院,以求避免A 延誤骨折治癒,因認B、C、D 涉有業務過失傷害罪嫌。

訴訟結果

患者敗訴

涉訟醫院級別

醫學中心

涉訟醫師科別

急診醫學

涉訟人數
  • 3*醫事人員
舉證責任

病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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