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敗血性休克、多重器官衰竭死亡案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醫上易字第1號
裁判日期
20160816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審別
二審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
A先前因水腫住院治療,出院後兩日再度入院,B醫師為其置放鼻胃管、氣切管、中心靜脈導管、肋膜腔引流管、血液透析(洗腎)導管、導尿管及靜脈注射用軟針等醫療導管,3日後洗腎因血壓不穩,無法完成全程血液透析,於住院後7日因敗血性休克、多重器官衰竭死亡。原告主張醫師未綜合詳細評估患者急性合併慢性腎衰竭現象,僅施以導管引流治療右側肋膜積液而未能及早施以利尿劑並進行血液透析,又疏未消毒其透析導管,致A因該導管污染所產生金黃色葡萄球菌之感染,未施以抗生素治療,進而引發敗血性休克死亡。
訴訟結果
患者敗訴
涉訟醫院級別
區域醫院
涉訟醫師科別
呼吸胸腔內科
涉訟人數
- 1*醫事人員
舉證責任
病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