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以人工流產手術致終止妊娠案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醫字第17號
裁判日期

20160831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審別

一審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

被告甲醫師為乙施行人工生殖手術植入4 個胚胎,2013年9月4日經超音波檢查已受孕,但無胎兒或心跳影像,同年月5 日針對該A胎施行人工流產,乙回診時,超音波檢查發現有妊娠週數較小、有心跳之系爭B 胎存在。乙於10月4日因陰道出血及破水至M醫院安胎治療,11月19日持續大量出血,因血紅素指數降至6點多且羊水明顯不足,遂輸血引產分娩出死胎。原告主張甲醫師未實施抽血檢驗HCG 懷孕指數預判多胞胎之可能性,且針對A 胎人工流產前未再進行更詳盡或更高階之超音波檢查,錯失及時發現系爭B 胎之機會而實施未盡妥適之人工流產,終致須中止B胎妊娠。

訴訟結果

患者敗訴

涉訟醫院級別

醫學中心

涉訟醫師科別

婦產

涉訟人數
  • 1*醫事人員
舉證責任

病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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