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依醫囑進行檢查致無法確診案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醫上字第31號
裁判日期

20160817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審別

二審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

A因雙下肢無力及走路不穩於101年2月16日由甲醫院之B醫師診治,開立降血壓藥並安排抽血與腦波檢查,同月20日回診,腦波正常,遂懷疑有小腦病變,另安排電腦斷層檢查及預約3 月6日回診,惟A未依醫囑完成電腦斷層,致未能確診其實已罹患慢性硬腦膜下出血,而於2月28日因騎車癱倒,送往乙醫院進行開臚術。原告主張A於2 月20日回診時幾無法站立,只能勉強拖著行走,惟B仍認為退化性關節炎所致,而預約電腦斷層檢查,其草率診斷、處置,未善盡告知義務,致其不知危險而於騎車時癱倒。

訴訟結果

患者敗訴

涉訟醫院級別

區域醫院

涉訟醫師科別

神經內科

涉訟人數
  • 1*醫事人員
舉證責任

病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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