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盲腸破裂引起敗血性休克死亡案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醫上字第18號
裁判日期

20160802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審別

二審

主文

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及該部分假執行聲請,暨該部分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被上訴人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壹佰陸拾肆萬捌仟柒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一○一年九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其餘上訴駁回。

關於廢棄改判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負擔。關於駁回上訴部分,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本判決第二項所命給付,於上訴人以新臺幣伍拾伍萬元為被上訴人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上訴人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如以新臺幣壹佰陸拾肆萬捌仟柒佰壹拾元為上訴人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

病患C因胸痛不適經轉診至甲醫院急診室由A診治,並進行電腦斷層掃描,繼由B於翌日上午接班診療,因認未有主動脈剝離等心性疾病,無住院必要,建議C服藥及門診追蹤即准予出院,惟出院後兩小時電腦斷層掃描結果經放射科醫師判讀為急性闌尾炎,但未通知C回診,C因盲腸破裂引起敗血性休克死亡。

訴訟結果

醫師/院敗訴

涉訟醫院級別

區域醫院

涉訟醫師科別

急診醫學

涉訟人數
  • 2*醫事人員
舉證責任

病患

備註

【訴訟結果】
一審:患者敗訴
二審:二審撤銷一審患者敗訴之判決,改判患者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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