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告知義務與手術失當案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醫上字第3號
裁判日期

20160809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審別

二審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

病患A口腔癌復發,B醫師為其施行系爭手術,除下頜骨與胸鎖乳突肌切除外、包括胸大肌肌皮皮瓣重建,此與「頸部廓清術」之手術範圍大致相同。A主張B醫師並未進行術前說明,逕自實行「頸部廓清術」,違反告知義務,亦未依醫療常規僅切除第1至3層淋巴組織即可,反切除深達第5 層之淋巴組織,致連結第5層淋巴結之胸鎖乳突肌及外頸靜脈亦遭切除,顯有醫療疏失,並且造成臉部凹陷、無法正常進食,出現語言障礙及口咽部吞嚥外滲等後遺症。

訴訟結果

患者敗訴

涉訟醫院級別

區域醫院

涉訟醫師科別

耳鼻喉

涉訟人數
  • 1*醫事人員
舉證責任

病患

備註

【訴訟結果】
一審:其他
二審:患者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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