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告知義務與手術失當案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醫上字第3號
裁判日期
20160809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審別
二審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
病患A口腔癌復發,B醫師為其施行系爭手術,除下頜骨與胸鎖乳突肌切除外、包括胸大肌肌皮皮瓣重建,此與「頸部廓清術」之手術範圍大致相同。A主張B醫師並未進行術前說明,逕自實行「頸部廓清術」,違反告知義務,亦未依醫療常規僅切除第1至3層淋巴組織即可,反切除深達第5 層之淋巴組織,致連結第5層淋巴結之胸鎖乳突肌及外頸靜脈亦遭切除,顯有醫療疏失,並且造成臉部凹陷、無法正常進食,出現語言障礙及口咽部吞嚥外滲等後遺症。
訴訟結果
患者敗訴
涉訟醫院級別
區域醫院
涉訟醫師科別
耳鼻喉
涉訟人數
- 1*醫事人員
舉證責任
病患
備註
【訴訟結果】
一審:其他
二審:患者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