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摘卵巢案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醫字第11號
裁判日期
20160727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審別
一審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
原告因便秘脹氣由甲醫院肝膽腸胃科A 醫師看診,於腹部超音波與電腦斷層檢查後,A 醫師告知需要開刀。原告住院後,由B、C 醫師進行會診與超音波掃瞄,嗣由B醫師手術切除兩側卵巢。原告主張醫師在原告未簽署手術同意書情形下即切除兩側卵巢,縱有簽署,醫師亦未曾實質說明其內容。另未事先診斷出卵巢畸胎瘤,誤以為係腸道腫瘤,有違醫療常規,致原告喪失生殖能力,並須終身服用有罹癌風險之女性荷爾蒙。
訴訟結果
患者敗訴
涉訟醫院級別
醫學中心
涉訟醫師科別
胃腸肝膽科,婦產
涉訟人數
- 1*醫療機構(含醫院/診所)
舉證責任
病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