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摘卵巢案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醫字第11號
裁判日期

20160727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審別

一審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

原告因便秘脹氣由甲醫院肝膽腸胃科A 醫師看診,於腹部超音波與電腦斷層檢查後,A 醫師告知需要開刀。原告住院後,由B、C 醫師進行會診與超音波掃瞄,嗣由B醫師手術切除兩側卵巢。原告主張醫師在原告未簽署手術同意書情形下即切除兩側卵巢,縱有簽署,醫師亦未曾實質說明其內容。另未事先診斷出卵巢畸胎瘤,誤以為係腸道腫瘤,有違醫療常規,致原告喪失生殖能力,並須終身服用有罹癌風險之女性荷爾蒙。

訴訟結果

患者敗訴

涉訟醫院級別

醫學中心

涉訟醫師科別

胃腸肝膽科,婦產

涉訟人數
  • 1*醫療機構(含醫院/診所)
舉證責任

病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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