腦內血腫延遲施術致死案(定讞)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醫訴字第2號
裁判日期

20050614

裁判案由

業務過失致死

審別

一審

主文

丁○○無罪。

事實

被告為A醫院之腦神經外科醫生,並於民國九十一年間為B醫院之合約門診醫師,為從事醫療業務之人。而被害人於某日因突發性左側肢體無力等病症,向B醫院求診,經該院作電腦斷層攝影檢查後,發現其右側大腦額部有大量腦內出血,因該院無適當治療設施,被害人家屬因被告向其稱可代為處理C醫院床位問題,故同意將被害人轉診至C醫院住院。被害人轉至C醫院時,已呈左側肢體側癱,昏迷指數為十四至十五分,右側瞳孔略大於左側。經醫師以全套腦血管攝影檢查發現被害人右腦額葉有一大於100cc之動靜脈畸形,同時因右側半球之浮腫造成帶狀迴經鎌狀中隔下之脫出及顳葉鉤狀迴經大腦天幕之脫出,而腦幹四週之顱底池皆因腦浮腫受壓迫而看不見,且病患腦壓急速上升。後因被害人之病況已急劇惡化,昏迷指數降至七分,另名被告劉○○始建議被害人家屬應手術開刀治療,惟家屬已對C醫院之治療能力產生動搖,而決定再轉診D醫院治療。惟送達D醫院時,被害人已呈兩眼瞳孔放大,無腦幹之正常反應,後不治死亡。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二項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嫌。

主旨

訴訟結果

上訴駁回

涉訟醫院級別

區域醫院

涉訟醫師科別

腦神經外科

涉訟人數
  • 1*醫事人員
舉證責任

X

備註

【訴訟結果】
一審(士林地方法院):患者敗訴
一審(臺北地方法院):患者敗訴
二審(共同被告合併審理):上訴駁回
三審:其他
更一審:上訴駁回
三審:上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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