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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文獻
國民健康目
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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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全文
法規類別
國民健康目
修正日期
2015/01/14
法規名稱
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
第34-1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協助各診療醫院及罕見疾病病人,維持生命所需之特殊營養食品及需用罕見疾病適用藥物之緊急取得。
第35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36條
本法自公布日起六個月施行。
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第3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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