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全文

  • 法規類別
  • 修正日期
    2016/09/26
  • 法規名稱
    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強制社區治療作業辦法
  • 第13條

    經許可施予強制社區治療之嚴重病人拒絕接受時,指定機構或團體得請求警察機關派員協助執行,並應通知其保護人。

  • 第14條

    強制社區治療之嚴重病人有轉介至其他醫療機構或指定機構或團體之必要時,應通報審查會及地方主管機關。
    前項轉介,於有必要時,得請地方主管機關協助處理。

  • 第15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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