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養師
應考資格
- 公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營養、保健營養、保健營養技術、醫學營養、營養科學、食品營養與保健生技、食品暨保健營養學系、營養學系臨床營養組、人類發展與家庭學系營養科學與教育組、食品營養科、系或食品營養系營養組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
- 公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相當科、系、組畢業,領有畢業證書,曾修習(人體)生理學、營養學及實驗、生物化學、膳食療養及實驗、生命期營養、膳食計畫(膳食設計)及實驗、大量食物製備(團體膳食管理或餐飲管理或膳食設計與管理技術)及實驗、公共衛生營養(社區營養)、臨床營養、營養評估、應用病理(臨床病理或病理學)、營養生化(營養化學)、食品衛生與安全等學科至少七科,合計20學分以上,每學科至多採計3學分,並經與前款相同之實習期滿成績及格,有證明文件。
- 具有第一項第二款資格者,限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得應本考試。
應考科目
- 生理學與生物化學
- 營養學
- 膳食療養學
- 團體膳食設計與管理
- 公共衛生營養學
- 食品衛生與安全
※本考試試題題型,皆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