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時報》第85期 精彩內容



圖示說明:文章影音


  • 裁判時報

繼承回復請求權10年消滅期間之起算點──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125號民事判決評析|林秀雄
 
金融交易損害賠償事件之同一原因事實認定爭議──兼評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051號民事判決|王志誠
非都市土地分區及用地變更編定──內政部訴願決定書第1070100073號|王珍玲
 
地下期貨行為之罪名適用爭議──評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金上訴字第17號刑事判決|張天一
 
勞資會議通過之工作規則可否被視為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所定之書面約定──評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319號民事判決|傅柏翔

  • 智匯觀點

不能犯取代不能未遂犯──兼評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507號判決|吳景芳

  • 司律評台

關於指認證據|林信旭
論詐術圍標罪之可罰性界限──評析最高行政法院103年7月8日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洪偉修

  • 司法大數據

發明專利侵權「合法來源」抗辯的構成要件司法大數據分析報告|吉大

  • 實務法學

洩漏予無權或不應知悉或持有之人,始該當洩密罪(107台上2923)|林鈺雄、王士帆
 

  • 推薦影音

工作規則可作為84條之1約定(救護車駕駛)—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319號判決|傅柏翔
 
評析新修正都市更新條例中有關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的核定|高仁川
 
公司機關之代表行為應類推適用關於代理之規定|杜怡靜
 
咖啡、牛奶聯合行為案─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度判字第195號、103年度判字第294號判決評析|謝國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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