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報告人

顏玉明 │ 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1、針對2019年5月新修正之政府採購法的興利措施和除弊進行深入淺出的分析。
2、修法新增「停權」之事由及程序保護相關機制,其中停權制度影響甚廣,仍有檢討之空間,值得政府及廠商重視。

【講綱】

一、政府採購法修正條文
修正條文之立法理由、相關行政法規及子法說明

二、政府採購法第101條—停權問題
  • 第1款—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及相關判決評釋)
  • 第2款—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及相關判決評釋)
  • 第3款—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及相關判決評釋)
  • 第4款—以虛偽不實之文件投標、訂約或履約,情節重大者(及相關判決評釋)
  • 第5款—受停業處分期間仍參加投標者(及相關判決評釋)
  • 第6款—犯第87條至第92條之罪,經第一審為有罪判決者(及相關判決評釋)
  • 第7款—得標後無正當理由而不訂約者 (及相關判決評釋)
  • 第8款—查驗或驗收不合格,情節重大者 (及相關判決評釋)
  • 第9款—驗收後不履行保固責任,情節重大者
  • 第10款—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及相關判決評釋)
  • 第12款—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解除或終止契約,情節重大者(及相關判決評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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