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講人

吳 燦 │ 最高法院刑事庭庭長

【簡 介】
  被告之自白,係指其於在偵查或審判中,就犯罪之事實,全部或一部分承認之言詞,而所謂自白之任意性,則係指自白須出自被告眞意及自由意志,始足當之。倘若被告之自白係由司法警察或檢察官不法取得時,司法警察或檢察官基於該自白所獲得之延伸證據之證據能力為何,即有爭議;而若被告於第一次詢問時所為之自白非出於任意性,其後所接受之第二次訊問所為之自白之證據能力又為何,此亦有爭議。
  吳燦庭長將於本段影片中,以實際案例為基礎,對於上述兩個爭議分別進行分析,期望讀者能透過影片而對於不法自白之兩種效力有更佳之掌握。

【講 綱】
  • 案例事實
    (1)不法自白之放射效力部分
    (2)不法自白之延伸效力部分
  • 不法自白之放射效力
    (1)實務見解
    (2)學說見解—林鈺雄老師
    (3)毒樹果實理論於我國之適用
    (4)小結
  • 不法自白之延伸效力
    (1)實務見解—偵訊情狀是否變更
    (2)類型分析


完整影音

數位整合服務
產品服務
讀者服務專線:+886-2-23756688   傳真:+886-2-23318496   地址:臺北市館前路28號7樓

Copyright © 元照出版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權所有,禁止轉貼節錄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