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  介】
借地建屋事件中,若房屋為起造人後手所取得,當土地所有人請求其拆屋還地時,起造人之後手有無任何權利可主張?吳教授自各說之法理出發,以法學方法檢視各說之解釋適用,並以豐富之實務見解輔以檢討各說實體程序上之相關問題,最終得出使用借貸應債權物權化之結論。

【講  綱】
序說:論題的重要性

一、深具本土性的實務難題
 1.彰化平和國小拆除案(97台上2338)
 2.幼稚園拆除案(兄弟反目案98台上1319)
 3.土庫高中拆除案(99台上155)
 4.彩色世界合建案(98台上1424)
 5.新偕中合建案(98台上1339)

二、深具法學方法論之意義
 1.類推適用民法第425條?第425-1條?第426-1條?

三、涉及法律理論之建構
 1.使用借貸一般性物權化?誠信原則之個案衡量?

四、橫跨實體與程序法之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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