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主講人

許淑媛 大洋法律事務所/執行長


  在過往成年人監護制度是在本人喪失意思能力才會啟動的機制,此規定無法充分符合受監護人意願,實務上也成為子孫爭產的前哨站。

  在此法通過之後,意定監護契約除了約定監護人外,另可約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且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原則上應尊重意定監護契約之約定。

  因此應提早規劃遺產分配,必要時更需提早訂立意定監護契約,除了可降低租稅負擔之外,亦可避免子孫爭產。若您或客戶想提早規劃遺產,此講座讓您深入瞭解意定監護契約。


【講 綱】
  • 前言
  • 修法重點
  • 法定與意定監護制度之比較
  • 尊重當事人意思自主原則?
  • 信託與遺囑制度之比較
  • 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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