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主講人

林文舟 │中正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兼任教授

租稅債務與處罰於本質上有所不同,前者乃於課徵要件事實發生時,租稅債務即為成立,故協力義務與租稅債務有密切的關連,課稅處分僅係加以確認及命為給付而已,然租稅處罰要件事實縱使發生,並不當然成立行為人受罰義務,須俟作成裁罰處分,始有依處分內容繳納罰鍰或為其他行為之義務,裁罰相對人並無先驗的協力義務。

補稅處分係租稅構成要件事實實現的法律效果,漏稅處罰則係漏稅罰要件事實該當的法律效果,兩者雖均以租稅構成要件事實實現為前提,但漏稅罰要件尚包括故意或過失行為及因而造成漏稅的結果。故納稅義務人縱有應補徵稅額,尚須有故意或過失行為,並造成漏稅的結果,始能處以漏稅罰(司法院釋字第337號解釋參照)。

納稅義務人於補稅處分作成的行政程序有協力義務,但納稅義務人對於漏稅處罰的作成無協力義務。補稅與漏稅處罰的要件寬嚴有別,構成補稅要件並不當然符合漏稅處罰要件;補稅與漏稅處罰的舉證責任分配稍有差別,且證明度要求高低不同,故法院依職權調查證據的結果,縱使可以認定有應補之稅額,亦未必足以認定有逃漏稅之事實 。


【講 綱】
  • 稅務訴訟之本質與特徵
  • 舉證責任
  • 納稅義務人協力義務
  • 補稅與漏稅罰
  • 案例分析
  • 免費試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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