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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講人

陳忠五 │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2021.07.23]

  不實廣告充斥、紛爭事件不斷。廣告有維護「競爭秩序」與「契約秩序」二個規範層面。其契約層面中,以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有關廣告的契約效力問題,實務上最為重要。本週介紹陳忠五教授在『建物外觀顏色與預售屋廣告的契約效力-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201號判決評釋』講座中,提出對於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201號判決,涉及主打白色建物外觀的預售屋廣告,完工後卻是土黃色建物外觀所引發的解約紛爭。最高法院認為:廣告性質屬「要約引誘」,廣告是否構成契約內容一部分,必須當事人一方經由交涉,將「要約引誘」轉化為「要約」後,經他方承諾始可。此項見解,以「廣告性質」、「契約約定」為立論基礎,實務上具有代表性,值得重視。

  在本場講座完整影音內容中,陳忠五教授質疑此項見解是否符合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規範意旨,另以「信賴保護」、「法律規定」為立論基礎,分析評論最高法院上開判決中牽涉的相關問題。☞由此觀看完整講座影音


錄製時間:202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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