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主講人

吳從周 │ 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課程簡介】 債編總論之架構主要由契約之債(意定之債)構成,現行法條架構下將無因管理、不當得利與侵權行為納入總則的脈絡造成體系上與德國法制有所不同。本課程乃係以德國法制作為基礎,以意定之債為講解內容。 講解重點可分為兩大區塊,一為債之發生,其內容包含契約之概念與契約自由、契約之締結及定型化契約;二為債之關係,內容包含債之給付(內容)、債之履行與債務不履行。而誠信原則乃是橫跨債之發生與債之關係的重要基本原理,不容忽視。

 

【課程目標】 本課程採取架構式掌握、重點式教學之模式,建立清晰的債編總論整體架構,藉以開展各篇章之細部架構,並在其中進行學說、實務爭議之闡釋。特別重在最新實務案例之變遷與更新,說明本國法制,並兼及介紹外國法制與本土法制之差異。期待透過緊扣實務案例思維之方式,理解債總之基本概念及其在體系位置,期能為複習與連結民法總則之學習成果,並為進入債編各論前之初學者奠定強而有力之債法基礎,俾縱向連結債各時能觸類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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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  程  網  要
主 題 綱 要
1.債法之結構、債法修正
 
代理(內部及外部關係)、債法修正歷程、債之關係之發生(請求權基礎)
 
2.債之意義、債之性質、債之效力
 
債之相對性、債之保全、債權物權化
 
3.債之效力、債之義務群、契約之締結
 
完全債務、不完全債務、給付義務&附隨義務、意思表示、意思表示生效
 
4.契約之締結
 
要約之引誘、要約及承諾、懸賞廣告
 
5.契約之締結、債之發生
 
預約/本約、一時性契約/繼續性契約、定型化契約
 
6.契約之締結、債之發生、類似契約
 
定型化契約內容控制、誠信原則、締約上過失
 
7.類似契約
 
法律行為無效、締約上過失、債之標的
 
8.債之義務群、契約解釋、契約之控制
 
權利失效、附保護第三人作用、契約解釋(文字/真意)、情事變更
 
9.契約之控制
 
情事變更(客觀/主觀)、情事變更之訴(訴訟法)、情事變更法律效果(實務變遷)、除斥期間
 
10.契約之給付、債之標的
 
法官造法所形成之誠信原則、協商後時效抗辯權行使、區辨選擇之債/種類之債
 
11.債之標的
 
損害賠償之債(要件、方法、範圍)
 
12.債之標的、債之效力
 
損害賠償範圍、歸責事由、法定擔保責任(履行輔助人)
 
13.債務不履行(一)
 
不完全給付(積極侵害債權)、給付不能之法律效果、給付遲延、預示給付拒絕、代償請求權
 
14.債務不履行(二)
 
代償請求權、受領遲延、給付遲延、違約金、不完全給付(積極侵害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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