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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法地位回復請求權——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739號判決為例(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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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主講人
郭銘禮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法官

【簡介】
本判決是我國法院首次運用德國實務創設之社會法地位回復請求權之法理,在我國憲法、人權公約、相關法規脈絡下,確認政府對於服役期間因公致身心障礙之義務役士官兵,自85年起即有權領取贍養金給與終身者,應負有即時個別通知之義務,並在政府怠於提供資訊多年後,以本判決使原告回復至最初得申請贍養金的地位,依據當時有效的85年贍養金作業規定,認定原告之訴有理由,並建議政府應儘速依本判決意旨改正作法,使其餘權利人獲得相同救濟,這是國家對執行保衛國家軍事任務致身心障礙的人民應有的基本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