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主講人

王澤鑑|中研院院士 臺灣大學名譽教授

與談人

詹森林|政治大學法學院 講座教授


【講座介紹】

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做成112年度台上大字第544號裁定,肯定法人亦得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引起學界及實務界對於此議題之關注。本講座自該大法庭裁定談起,探討民法第195條非財產上損害之內涵、範圍及可請求之主體;而後進一步以近期實務判決有關寵物遭侵害、孫子女過世請求慰撫金等案件為例,結合實務及學界專家共同討論,評價該等判決論理之合適性,並闡釋請求權基礎之重要性。


【講綱】

主講人:王澤鑑

一、問題提出
  • 損害賠償制度
  • 財產上損害與非財產上損害的區別及賠償方法
二、規範體系的建構
  • 非財產上損害的金錢賠償,須有法律特別規定
  • 規範目的
  • 規範體系
  • 請求權基礎與案例思考
三、侵權責任
  • 民法第 194 條:不法致人於死
  • 民法第 195 條:人格法益與身分法益
四、債務不履行與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 債務不履行侵害人格權:民法第 227 條之1
  • 旅遊契約「時間浪費」:民法第 514 條之8
五、實務發展
  • 意思決定自由人格法益的創設
  • 寵物受侵害的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 法人的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六、結論
  • 體系建構及實務發展
  • 法學方法的課題:前理解與方法選擇
  • 請求權基礎及案例研習


主講人:詹森林

  • 侵害意思自由
  • 侵害寵物生命或身體
  • 侵害法人名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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