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基於憲法人格尊嚴和經濟自由的基本權利,國家對用戶數據自由處分承擔保護義務。《個人信息保護法》設立“個人信息攜帶權”,卻未明確界定義務主體和實施條件,僅具宣示意義而難以發揮實質性作用。在立法無法“一刀切”劃定用戶與企業權利邊界的情況下,應探索多元化實施路徑:在反不正當競爭法中,將數據攜帶明確為企業數據財產利益保護的正當例外,以市場力量推動用戶數據遷移;另一方面,在市場競爭監管中,確立“守門人”企業的數據交互操作與可攜帶義務。 講座大綱 一、用戶數據處分利益的國家保護義務 二、用戶數據攜帶作為新型民事權利 三、用戶數據攜帶作為企業資料保護之例外 四、用戶數據攜帶作為“守門人”的強制義務

主持人:

黎華獻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講師

主講人:

張浩然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副研究員

與談人:

彭新橋 │北京德恒律師事務所律師

【講綱】

  • 引言:用戶數據財產利益的國家保護義務
  • 一.用戶力量主導:數據攜帶作為新型民事權利
  • 二.市場力量主導;數據攜帶作為數據產權保護之例外
  • 三.國家力量主導:數據攜帶作為企業強制性保障義務
  • 四.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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