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主講人

吳燦︱東吳大學法商講座教授

【講座介紹】
  一、刑事訴訟法修正之鑑定章節,已將鑑定書面報告定位為傳聞證據,明定在一定條件下,始例外承認其證據能力,使最高法院依據舊法所形成之見解產生質變。本次修正意旨之一,在於強調保障當事人對鑑定人之詰問權,其中第206條第4、5項及第208條等規定,涉及鑑定書面報告之證據能力及被告詰問權之保障,在運用上如何落實釋字第582號解釋理由書所揭示之原則,值得研討。
  二、本次修法,增訂第211條之1關於專家學者就專業法律問題陳述法律意見之規定。此一規定雖係參考終審法院大法庭的專家諮詢制度而制定,兩者功能是否相同﹖被告如就繫屬中案件之專業法律問題,委請法律學者專家出具書面意見,以供法院參考,該份專家學者「意見書」之法律性質如何定位與適用,亦有釐清之必要。
  三、揀選最高法院相關刑事判決,略加說明分析之。
【講綱】
  壹、鑑定新法簡介
  貳、鑑定書面報告之定性
  參、鑑定書面報告證據能力之審查
  肆、刑訴206第5項與同條第4項本文之適用
  伍、刑訴206第4項但書與被告詰問權之保障
  陸、專家學者法律意見書之性質與適用
  柒、相關判決評析
  捌、問題研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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