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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酌減裁判之新發展─以工程契約違約金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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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主講人
吳從周︱臺灣大學法律學院特聘教授兼副院長

【講座介紹】觀察近年來違約金酌減之法院裁判實務,最高法院為此作成統一見解之新發展,至少就有以下三個,最值得注意:
1.最高法院107年第3次決議:違約金究竟是否為從權利?該決議第一點及第三點似乎隱存有內在矛盾,不易索解。
2.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1353大法庭裁定:雖然提問焦點在於,討論已給付之買賣價金作為違約金沒收,經法院酌減後,酌減違約金之返還與已移轉之土地返還,是否構成同時履行抗辯?但關鍵的前提問題則在於該酌減後返還之違約金,究竟是不當得利性質還是原買賣價金之性質?
3.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大字第2181號大法庭「駁回」裁定:針對特別是工程契約之履約保證金因違約被沒收或不發還,是否為違約金之性質,向來有爭議,本號大法庭裁定宣示法院得適用民法第252條規定酌減,但係在「駁回」裁定中宣示,值得注意。
本講座擬以此違約金酌減近年來法院裁判實務之新發展為觀察對象,除複習違約金酌減之基本觀念與具體考量因素外,並扣緊以工程契約違約金為中心進行討論,同時聚焦觀察討論上開三個最高法院統一見解之新發展。
【講綱】
壹、緒說
貳、十個違約金酌減具體要素
參、工程契約違約金酌減成數
肆、違約金酌減之十個實務問題
伍、工程契約違約金計罰實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