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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  介】

一、智慧財產法院100年度暫字第5號民事裁定應是台積電首度把智慧財產權訴訟的戰場移回臺灣。雖然本案相對人是臺灣人,但台積電真正的對象則是韓商三星。

二、本案裁定不同意禁止相對人任職於三星,但卻核准相對人必須要保守台積電所列出的九大營業秘密,以及相對人不得幫助三星僱用台積電員工。

三、本文探討法院應慎重思考高科技公司和專業人士的權益應如何平衡的問題。該裁定可能造成高科技公司濫用營業秘密法的制度,而產生科技奴隸的新問題。將讓員工離職後的競業禁止契約實務陷入危機。

【講  綱】

壹、TSMC v. Samsung /1
貳、營業秘密法與定暫時狀態處分 /2
參、智慧財產法院100年度暫字第5號民事裁定之分析 /4
肆、「不可避免揭露原則」的問題 /10
伍、營業秘密法「不可避免揭露原則」之待商榷:評智慧財產法院100年度暫字第5號民事裁定 /14

【作者簡介】

陳秉訓

現任 臺北科技大學智慧財產權研所專任助理教授、臺北科技大學圖書館技術服務組組長

經歷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圖書館讀者服務組組長、國立臺北科技大學研發總中心技術移轉組組長

學歷 美國聖路易華盛頓大學法學院 (Washington University in St. Louis School of Law, St. Louis, MO, USA)法律博士、美國聖路易華盛頓大學法學院智慧財產暨科技法碩士班 (LL.M. in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Technology Law) 法學碩士、政治大學法學院法律科際整合研究所法學碩士、國立臺灣大學化學工程學研究所碩士、國立臺灣大學化學工程學系學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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