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言人:黃健彰 台北大學不動產與城鄉環境學系 教授
發表日期:2019/6/25(二)
講座名稱:不動產登記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一九七六號民事判決
民法第742條規定於物上擔保人之類推適用-報告人:呂彥彬助理教授
不動產登記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一九七六號民事判決-報告人:黃健彰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