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談人:林輝煌  前司法官學院 院長

發表日期:2020/4/22(三)

講座名稱:中央主管機關監督地方自治團體之界限座談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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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簡介
     

    主持人

    蘇永欽│中華民國台灣法曹協會理事長、前司法院副院長


    與談人

    林錫堯│前司法院大法官

    林輝煌│前司法官學院院長

    李念祖│東吳大學法律研所兼任教授

    黃錦堂│國立臺灣大學政治學系教授

    陳清秀│東吳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周宇修│謙眾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


    【討論議題】
    • 一、地方自治團體辦理法律所定之事項,應如何判定係自治事項或委辦事項?
    • 二、中央主管機關對於地方自治團體辦理自治事項或委辦事項,如何進行自治監督?審查密度如何?
    • 三、中央主管機關對於地方自治團體辦理自治事項或委辦事項行使自治監督權時,如認為有違法或不當之處,欲撤銷地方行政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只能依地方制度法第75條規定為之,抑或亦得以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規定為依據?
    • 四、中央主管機關行使撤銷權之時點是否有限制?若地方行政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已依訴願法或行政訴訟法等規定進行救濟,於上開行政救濟程序進行中,中央主管機關得否再依地方制度法第75條或行政程序法第117條等規定撤銷原行政處分?
    • 五、行政院如依地方制度法第30條等規定函告地方自治團體所制定之自治條例無效時,依該自治條例所為具體行政處分之效力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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