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講人:許澤天   教授

發表日期:2022/10/31(一)

講座名稱:刑法小教室

【簡介】

在每一罪名的個別要素論證中,要指出待澄清的提問或要檢驗的假設為何,也就是案例中的生活事實某一部分是否與要檢討的構成要件要素相符合,除須清楚指出究竟在處理哪一個要素,亦應指出是在針對哪個事實。案例的甲拿取的東西分別有雨傘、腳踏車與供桌食品,也分別在構成要件層次涉及到竊盜罪的故意、所有意圖與所有的不法等要素,甚至在拿取供品的事實中涉及到不法意識欠缺(誤以為得神明同意即可合法的間接禁止錯誤),同學要分別段落處理,不可以把三個東西攏統地在同一個竊盜罪名裡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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