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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13/01/07

基測考零分,監察院竟要調查身家?!

 

【法領域】憲法第二二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五、九、一五、一六條

 

【背 景】


今年國中基測,多達二千六百五十三人寫作測驗,英文、數學都考零分,引發監察院關切,發函要求教育部提供這三科零分的考生名單、背景資料與國一到國三的成績單,教育部因此發函至各地教育局,轉要求全國各國中提供國中基測寫作測驗、英語和數學考零分的名單。教出零分考生的老師還必須填寫調查表,內容包括學生姓名、說明其家庭結構與功能(如父母是否離婚、是否隔代教養等)、家庭經濟狀況、考零分原因,並且詳細說明學生在校學習情況。
監察院表示,監察委員關心弱勢學生的學習成就,且學生學習成就低落,高達六成以上是來自於家庭的因素,並且希望提升補救教學效能因而作此調查。但此舉引發基層教師反彈,造成教師額外的負擔,並引起外界對監察院是否侵犯人民隱私權之疑慮。


【焦點檢視】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條第一款之規定,凡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均屬於個人資料。本件情形中,監察院發函要求全國各國中蒐集提供基測考零分的名單,並包括該考生的家庭結構、經濟狀況,此均屬於個人資料保護法所規定之個人資料之範疇。
關於個人對於自身之秘密或個人資料有自行決定是否公開、以何種方式公開屬於憲法所保障之資訊隱私權。監察院此舉是否侵害人民的資訊隱私權不無疑問,以下即就資訊隱私權與我國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相關規定說明之。

一、資訊隱私權
隱私權,首見於一八九○年代美國Warren與Brandeis兩位法學家所合著的「隱私權」(The Right to Privacy)一文。Warren與Brandeis認為,隱私權即「不受干擾之權利」(the right to be let alone)。隱私權的概念發展至今,仍以Warren與Brandeis之論點為中心加以開展。我國憲法並未明文規定隱私權為人民之權利,因此若要保障人民的資訊隱私權,勢必將訴諸憲法第二二條之概括規定。大法官於釋字第五八五號中,首次肯認隱私權於我國之憲法位階,並認為隱私權係指「保障個人生活秘密空間免於他人侵擾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之權利。基此大法官認為隱私權保障之範疇包括生活秘密空間之隱私以及個人資料自主控制之資訊隱私。
所謂資訊隱私權,依釋字第六○三號,係指人民有權決定是否揭露其個人資料、及在何種範圍內、於何時、以何種方式、向何人揭露之決定權,並保障人民對其個人資料之使用有知悉與控制權及資料記載錯誤之更正權。惟依大法官之見解,資訊隱私權之保障並非絕對,國家只要於符合憲法第二三條規定意旨之範圍內,訂定明確之法律即得予以限制。大法官更進一步說明,國家蒐集資訊之目的,必須明確以法律制定之且必須限於法定目的內始能使用該資訊。

二、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
個人資料保護法中,關於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依第一五條之規定,必須有特定之目的,且需符合以下情形之一:(一)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二)經當事人書面同意、(三)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且依第一六條本文之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
基於上開規定,監察院如欲蒐集基測考零分的考生名單與該考生的家庭結構、經濟狀況等資料,必須具有特定之目的。如前所述,監察院表示其蒐集考生資料之目的在於關心弱勢學生的學習成就,並且希望提升補救教學效能,但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一五條之規定,公務機關蒐集個人資料,除須具有特定目的外,尚須符合該條規定之其他要件。惟監察院此舉並未得當事人之書面同意,且有侵害人民資訊隱私權之疑慮,又監察院依憲法所規定之法定職權為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關心弱勢學生的學習成就與提升補救教學效能並非憲法所定之監察院法定職權,因此,監察院蒐集考生資料之行為,並不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

三、結語
人民有權決定是否揭露其個人資料、及在何種範圍內、於何時、以何種方式、向何人揭露之決定權,並保障人民對其個人資料之使用有知悉與控制權及資料記載錯誤之更正權,因此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立法目的即在於為避免人格權受侵害,並促進個人資料之合理利用,而特別對於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制定相關規範。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於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時,均須以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為準繩。本件監察院雖以關懷弱勢學生的學習成就與提升補救教學效能為由,進而蒐集基測零分考生資料,惟監察院之法定職權為彈劾、糾舉及審計權,並不包括教育事務,因此其蒐集考生資料之行為並不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一五條之規定。若當事人認為其受有損害,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八條之規定,得向監察院請求損害賠償。

 

【必讀文獻】

1. 劉靜怡,不算進步的立法:「個人資料保護法」初步評析,月旦法學雜誌,183期,20108月,147-164頁。

2. 林素鳳,公務機關之個人資料保護,月旦法學教室,80期,20096月,18-19頁。

3. 劉靜怡,隱私權:第一講─隱私權的哲學基礎、憲法保障及其相關辯論─過去、現在與未來,月旦法學教室,46期,2006 8月,40-5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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