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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12/10/08

民法第805條、第805條之1遺失物拾得報酬請求權之修正

 

【法領域】民法/物權

【背 景】前陣子的諸多新聞事件中,在各種不同的情境下,原本鼓勵「物歸原主」美德的民法第八○五、八○五條之一中關於遺失物拾得人的報酬請求權及留置權規定被社會輿論以放大鏡檢視。在這些爭議中,姑且不論索取報酬者的態度問題,讓我們就法論法而言,可以發現堅持主張法律權利者被社會壓力痛斥,而不知或放棄權力者卻被奉為社會的光明面。法律規定的妥當性、是否有助作為主動歸還失物的誘因在此即值得討論,因為如果一個法律規定將使得行使權利人受到莫大的社會壓力甚至是斥責,那麼這個法律規定的正當性何在?

【焦點檢視】鑒於上述輿論壓力(註),立法院乃於今(一○一)年五月二十九日三讀修正通過民法第八○五、八○五條之一修正案,將拾得人拾獲遺失物向失主主張報酬請求權上限,由原本遺失物財產上價值的十分之三降為十分之一,且不得向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以及特殊境遇家庭的失主請求報酬。惟必須留意的是,此二條文雖然在同年六月十三日修正公布,但自公布後六個月(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方施行。

修正條文

 (畫底線為此次修正之處)

【必讀文獻】

1.陳忠五,拾得遺失物依法請求報酬有錯嗎?,台灣法學雜誌,169期,2011年2月1日,5-14頁。
2.蔡明誠,遺失物拾得報酬請求權──從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三四九號民事判決談起,月旦裁判時報,15期,2012年6月,73-82頁。
3.謝哲勝,遺失物拾得人的報酬請求權與留置權──九九士小一四三五判決評釋,月旦裁判時報,15期,2012年6月,83-89頁。

 

 

【註】惟學說對於該規定是否要修改見解不一,建議修改者如陳忠五,〈拾得遺失物依法請求報酬有錯嗎?〉,認為可以在實際個案中考量物之財產上價值之客觀因素、有受領權人及拾得人之主觀因素適度予以公平衡量,但法定留置權的存廢與要件可以再思考如蔡明誠,〈遺失物拾得報酬請求權─從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九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三四九號民事判決談起〉,肯定現行規定、不需修正者如謝哲勝,〈遺失物拾得人的報酬請求權與留置權─九九士小一四三五判決評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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