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入‧加入會員  | 購物車 |  購書服務 |  會員專區 |  會員Q&A |  書店公告 |  教師資源 |    sitemap 

元照

高級檢索

新書閱讀

研討會新訊

 看更多2017年時事短評
發佈日期:2017/05/22
刑事訴訟法修法【偵查中羈押之強制辯護與閱卷權】

  經大法官於2016年就賴素如案作成釋字第737號解釋之後,立法院於近日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相關修正條文,本次共新增兩條文(第31條之1、第33條之1)及修正兩條文(第93、101條),以下為各位整理修正重點及可能的爭議所在。

第31條之1:「(第1項)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但等候指定辯護人逾四小時未到場,經被告主動請求訊問者,不在此限。」「(第2項) 前項選任辯護人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庭者,審判長得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第3項) 前條第三項、第四項之規定,於第一項情形準用之。」
此次修正最受矚目的部分,就是將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不包含法院已裁准羈押後之聲請撤銷羈押、停止羈押、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程序)納入強制辯護的範疇內,立法目的係認為羈押屬對於人身自由最嚴重之強制處分,自應給予最高程度的保障,除需注意例外規定之外,與前條「審判中」強制辯護案件的條件限制作區別,以及第31條第3項共同被告強制辯護的準用規定,都是考生需要注意的部分。

第33條之1:「(第1項) 辯護人於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第2項) 辯護人持有或獲知之前項證據資料,不得公開、揭露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第3項) 無辯護人之被告於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法院應以適當之方式使其獲知卷證之內容。」
被外界代稱為「賴素如條款」的辯護人偵查中羈押程序閱卷權,旨在維護被告之訴訟上防禦權及辯護人之訴訟上權利,將過去辯護人僅得獲取檢方聲請羈押之事實(不包括具體內容與證據)的情形語已修正。需要注意的是,如辯護人將偵查中獲取之資訊與以公開、揭露等使用,則可能違反刑法第132條第3項非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又第3項規定應於偵查中以適當方式使無辯護人之被告(前述強制辯護的例外情形與指定辯護尚未到場的過程中)知悉卷證內容,有關「適當方式」的解釋,可能要與第33條第2項的無辯護人被告請求筆錄影本權作綜合觀察,也是需注意部分之一。

第93條:「(第2項) 偵查中經檢察官訊問後,認有羈押之必要者,應自拘提或逮捕之時起二十四小時內,以聲請書敘明犯罪事實並所犯法條及證據與羈押之理由,備具繕本並檢附卷宗及證物,聲請該管法院羈押之。但有事實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等危害偵查目的或危害他人生命、身體之虞之卷證,應另行分卷敘明理由,請求法院以適當之方式限制或禁止被告及其辯護人獲知。」「(第5項) 法院於受理前三項羈押之聲請,付予被告及其辯護人聲請書之繕本後,應即時訊問。但至深夜仍未訊問完畢,被告、辯護人及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得請求法院於翌日日間訊問,法院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深夜始受理聲請者,應於翌日日間訊問。」
本次修法增加檢察官聲請羈押需以聲請書為之的書面要式義務,以及法院應於羈押審查時即應付予被告及辯護人聲請書繕本之義務,另外立法理由亦提到,未置於聲請書內的聲請理由,法院毋庸審酌;而為因應辯護人得於偵查中羈押閱卷的修法,為免辯護人或被告等湮滅證據等破壞訴追程序等風險,本次修正增加檢察官以別卷方式聲請羈押;而此次條文修正也增加深夜始受理訊問者,應於翌日日間訊問的規定,也是考生須注意的細節。

第101條:「(第1項第3款) 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第2項) 法官為前項之訊問時,檢察官得到場陳述聲請羈押之理由及提出必要之證據。但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但書之情形,檢察官應到場敘明理由,並指明限制或禁止之範圍。」「(第3項) 第一項各款所依據之事實、各項理由之具體內容及有關證據,應告知被告及其辯護人,並記載於筆錄。但依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但書規定,經法院禁止被告及其辯護人獲知之卷證,不得作為羈押審查之依據。」「(第4項) 被告、辯護人得於第一項訊問前,請求法官給予適當時間為答辯之準備。」
此次除配合釋字第665號解釋意旨修正第1項第3款之外,因應第92條之修正,修改第2、3項部分條文,其中需注意的,是前述檢察官以別卷聲請羈押之理由與證據,如被告及辯護人完全無法知悉其內容之部分,不得作為羈押審查之依據,但如能使其知其禁止知悉卷證之梗概,則因為尚無完全剝奪被告的防禦權行使,則仍得作為審查依據(立法理由)。

【建議閱讀】


 看更多2017年時事短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