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入‧加入會員  | 購物車 |  購書服務 |  會員專區 |  會員Q&A |  書店公告 |  教師資源 |    sitemap 

元照

高級檢索

新書閱讀

研討會新訊

 看更多2017年時事短評
發佈日期:2017/05/23
課與義務處分之執行(最高行政法院 106年 1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人民如果申請行政機關作出一定內容之行政處分遭拒絕,可以依照行政訴訟法第5條提起課予義務訴訟,請求法院判命行政機關為一定之處分,但如果行政機關仍不作為,人民得否執判決請求法院強制執行?以下為各位整理這則最高行政法院之決議內容。

【爭點】
  人民向行政機關依法申請之案件,經行政機關予以駁回,人民經依訴願程序後,向行政法院起訴請求該機關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經行政法院依行政訴訟法第 200條第 4款之規定,判決主文諭知:「(第 1項)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撤銷。(第 2項)被告對於原告之申請,應依本院之法律見解另為適法之處分。(第 3項)原告其餘之訴駁回。」於該判決確定後,行政機關未另作處分前,人民以上述確定判決主文第 2項部分為執行名義,向行政法院聲請對行政機關強制執行,行政法院應否准許?

【關鍵條文】
行政訴訟法第200條:「行政法院對於人民依第五條規定請求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應為下列方式之裁判:
一、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原告之訴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三、原告之訴有理由,且案件事證明確者,應判命行政機關作成原告所申請內容之行政處分。
四、原告之訴雖有理由,惟案件事證尚未臻明確或涉及行政機關之行政裁量決定者,應判命行政機
  關遵照其判決之法律見解對於原告作成決定。」

【會議決定】
  (肯定說) 按「行政訴訟之裁判命債務人為一定之給付,經裁判確定後,債務人不為給付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強制執行。」行政訴訟法第 305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行政法院為「被告對於原告之申請,應依本院之法律見解另為適法之處分」之判決,為課予義務訴訟判決,然亦屬給付判決之一種,所為「命行政機關為處分」之內容,該當上述所謂「命債務人為一定之給付」,且非不能確定,自得聲請法院為強制執行。惟作成行政處分乃行使行政權,法院或第三人無從代替行政機關為之,行政機關怠於履行時,無法採取直接強制或代履行之執行手段,然執行法院得依行政訴訟法第 306 條第 2 項準用強制執行法第 128 條第 1 項規定,對行政機關課處怠金及再處怠金,以促使其履行作成處分之給付義務

【建議閱讀】


 看更多2017年時事短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