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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17/06/01

撫育視為認領與確認親子關係

【背景】

  某名年約55歲的洪姓男子從美國回臺認親,主張他是某財團董座的私生子,從小僅見過父親數次,父親也曾出錢撫養,因母親臨終前交代認祖歸宗才辭去工作,回臺提起確認親子關係訴訟。洪姓男子除提出來自該董座的匯款證明以外,還聲請法院為DNA鑑定,地方法院近日第一次開庭,該董座與其配偶均未出庭。

 【焦點檢視】

  按法律上親子關係與血緣上親子關係未必相同,前者又可分為自然血親與擬制血親(收養),而本案涉及的顯然是自然血親的成立。另外立法者對於子女與父母兩方建立親子關係的方式也有所不同:立法者預設懷胎婦女當然與子女有血緣關係,故母子關係悉以懷胎事實而定;至於父子關係的建立,在我國即有婚生推定、認領、準正等三種,除此之外別無他法。

  本案洪姓男子之母親與董座於受胎期間及以後均顯無婚姻關係,並不受婚生推定,也無準正可能,故兩人僅可能依認領成立父子關係。又學說、實務上均認為認領以具有真實血緣聯繫為要件,否則為無效認領,因而縱然曾有認領意思或有撫育視為認領情事,本案DNA鑑定結果仍至關重要。此外,由於洪姓男子提起的是確認訴訟,並無從因本判決「形成」親子關係,故若不符認領要件,洪姓男子仍會受敗訴判決。

  附帶一提,如洪姓男子的生母為我國人民,而受胎期間與他人有婚姻關係,則洪姓男子即受到另一個婚生推定的效力所及,在法律上已有父親,即便與真實血緣不符也無從另依認領成立親子關係。

【關鍵字】

私生子認領撫育視為認領確認親子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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