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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17/06/02

誰比較有「錯」?

【背景】

  某妻因難忍夫性慾旺盛,夜夜求歡而躲回娘家生活,豈料一陣子過後夫不再找妻子,妻子暗中調查才發現原來丈夫已在外另尋新歡。經追問後,丈夫也離家,對妻子不聞不問。妻子憤而向法院訴請離婚,近日判決出爐,准妻子之請求。

 

【焦點檢視】

  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夫妻如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訴請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本條揭示我國採取有限制的破綻主義,即不限於第1項的列舉事項,只要婚姻難以維持即得訴請解消婚姻,惟此項請求僅限於對婚姻破綻不可歸責的一方才能為之,避免有意離婚之一方故意使婚姻破裂,有損他方權利。此外,如雙方對婚姻發生破綻均有責時,學說上認為僅有責性低的一方得以訴請離婚。

  本案中雖是妻子先行離家,惟是因丈夫索求無度在先,與他人通姦在後,故法院認為婚姻已生破綻,且妻子的有責性較低,因而判准離婚。

 
【關鍵字】
離婚
破綻主義有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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