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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17/07/06
醫療行為之舉證責任

【背景】
  前高等法院庭長的妻子頭部受傷送到醫院急救後10個月死亡,嗣後其與子女對醫院及醫師提告求償,案經上訴最高法院後,法院認為過失醫療行為,須考量醫師是否已盡「符合醫療水準的注意義務」,才能判斷有無過失,且因醫師專業與病患間具不對等關係,應改由醫師負舉證責任,因此,本於醫療專業不對等原則,舉證責任轉換由醫師負擔,原審並未對此部分詳加調查,廢棄原判決發回更審。

【焦點檢視】
  本案涉及民事訴訟舉證責任原則與轉換之問題,按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於民事訴訟程序中,常聞及「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此因負舉證責任者,除有提出證據於法院之責任外,尚須負擔事實真偽不明時之不利益。因此,本案最高法院認為醫療案件具高度專業性,病患常不具備醫療方面之專業及知識,要求病患自行提出醫療行為有過失之證明非常困難,為求公平,採舉證責任轉換之見解,由醫師對醫療行為無過失負舉證之責。如此,醫師除須提出證明醫療行為無過失外,更重要者乃係當醫師舉證無法使法院心證認為醫療行為無過失時,將負擔舉證之不利益,亦即該醫療行為會被認定有過失。
 
【關鍵字】
 
【相關書籍】
1.醫療刑責過失程度之法實證分析—對醫療刑責合理化之省思(影音線上版)/吳志正.吳秀玲.鄭永豐 
2.醫療過失舉證責任之比較/朱柏松.張新寶.陳忠五.陳聰富.詹森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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