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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17/11/24
所有意圖與客體錯誤
   假設行為人在竊盜行為中所得的物體,與原本預期的有所差異,可以被理解為是一種「客體錯誤」嗎?此爭議涉及到了對於財產犯罪中「所有意圖」應如何理解的問題,古承宗教授詳細為讀者深入闡述。
 
【關鍵詞】

所有意圖客體錯誤竊盜侵占未必故意
 

◎本文完整請參閱:【月旦法學教室第181期】 所有意圖與客體錯誤古承宗
 
 
【實例】甲竊得乙的皮夾。甲打開皮夾後,原本以為內有千元現鈔,結果只有幾枚硬幣。
 
壹、案例爭點
 
  甲於竊取之時,所有意圖的對象原本為千元現鈔,不過,實際上卻只有硬幣數枚。因而有疑問的是,甲誤認硬幣為千元現鈔,得否依據「等價客體錯誤」的法理,肯認甲對硬幣仍舊具備所有意圖。
 
貳、學說見解
 
  部分的學說見解認為,關於所有意圖之客體的界定,仍應回歸法定構成要件的規定,也就是甲竊取的硬幣同樣屬於他人之動產,雖然誤認硬幣為鈔票,仍舊不影響甲對硬幣具有所有意圖。多數見解則是認為行為人實際竊得之物與原本預期的不同時,所有意圖所指涉的對象只會存在於原本預期的客體,而非實際取得的客體。因為積極的所有意圖強調行為人主觀上必須出於建立對物所有地位的蓄意,因此採取等價客體錯誤的法理,雖然不影響行為人的未必故意,不過卻會排除積極所有的蓄意。
 
參、本文見解
 
 一、所有意圖作為一種溢出的內在傾向
 
  一般來說,竊盜罪的不法所有意圖是指,行為人明知無合法事由,而意在建立起個人與特定物之間涉及(類似)所有權人地位的關係。概念上,所有意圖又可區分為「剝奪所有」(Enteignung)與「占為所有」(Aneignung)等組成要素。前者是指持續且終局地排除他人之權利行使或支配;後者則是行為人使自己或第三人居於類似所有人之地位,而利用他人動產之實體或利益。其次,竊盜罪作為所謂的「減縮的結果犯」,既遂與否乃是取決於持有是否移轉,至於行為人企圖取得他人之物,亦即排除所有人之支配地位的「剝奪所有」與僭越所有人地位的「占為所有」等,均非成立竊盜既遂的條件。換句話說,行為人為自己或第三人取得特定物不屬於客觀的不法構成要件,而是立法者將此種事實狀態予以主觀化,將其劃歸在所謂的「所有(取得)意圖」,並且作為一項主觀的不法構成要件。學說上稱此意圖要素為「溢出的內在傾向」(Überschießende Innentendenz)。應注意的是,所有意圖同樣適用「同時性原則,其存在時點與故意並無不同,均須於「行為時(即竊取時)」判斷。
 
 二、行為時的對應對象
 
  儘管所有意圖屬於心理性的認知要素,行為人於行為時的認知狀態卻是無需對應到客觀的不法事實。因為在客觀的不法構成要件,並沒有所有意圖此種心理要素的關聯對象(Bezugspunkt),亦即主、客觀不法要件之間的對應物。多數學說見解因此認為,如同傾向犯與表意犯一般,竊盜罪也是作為一種意圖犯,內含意圖此種特殊的主觀性要素。另有少數學說見解則是認為,所有意圖必須對應到竊取這項客觀不法構成要件,而其理由在於,(1)竊取區分為破壞持有與建立持有兩個行為階段,至少在後者情形,就意圖內容的具體實踐而言,行為人占有特定物是必要的;(2)刑事立法者試圖透過竊盜罪與侵占罪兩者規定,提供所有權更全面的保護,又侵占罪之於竊盜罪的適用關係,乃是居於補充性地位(subsidär)。綜合這兩項理由,竊取無法被解釋為侵占罪之據為所有(Zueignung)的預備行為,而竊盜罪應該轉向理解為「透過竊取實現據為所有」(Zueignung durch Wegnahme)的犯罪模式。本文認為,少數說值得再商榷。首先,就概念的設定目的來說,竊盜罪之所以設有所有意圖的要件,在相當程度上帶有刑事政策上的考量,特別是立法者對於行為人之利己動機的特殊非難。現行法規定的竊取要件僅僅強調持有狀態的移轉,早已捨棄取得的成份。所以,所有意圖與竊取既然分據獨立的概念功能,兩者於行為時不必然要有一定的認知對應性。其次,竊取也無需解釋為客觀上的所有化過程,因為竊盜罪作為截斷的結果犯,原屬取得所有的階段已經被劃歸到主觀的意圖要件,所以,竊取的建立持有在邏輯上也不可能會是所有意圖的關聯對象。只要行為人主觀上為了剝奪所有與占為所有而竊取他人之物,那麼所有意圖即屬實現。
 
 三、意欲與認知為組成要素
 
  除此之外,意圖要素之於犯罪類型的描述具有一定的規範限制意義,我們可以藉著這種要素將一些屬於構成要件行為的個人活動從規範的適用範圍予以剔除,也就是各罪的法益保護功能有時候會因為意圖要素的存在而被適度地限縮。舉例來說,儘管竊取他人動產且造成所有權法益侵害,不過,在欠缺為自己或他人取得之心理傾向的情形,仍然是不罰的。另外,意圖作為一種心理事實,具體形塑出行為人的內在面向,而所有意圖則是指「以目的為導向且絕對的結果意思」,其中包括「意欲性的」(voluntativ)及「認知性的」(intellektuell)意圖要素。考慮到意欲性的意圖要素,所有意圖也就帶有特別強烈的意思特徵,也就是行為人必須以特定結果之發生為行動目標,例如竊盜罪的取得所有、詐欺罪的獲利等,但這不表示該特定結果(終局目標)必須獲得具體的實現。
  較有爭議的是認知性的意圖要素,部分論者認為此一要素係屬多餘,如果我們強調所有意圖的內涵在於表達行為人致力於實現特定的結果,那麼也就表示行為人對於結果實現的想像,已經具有相當緊密的內在關聯。所以,根本無需額外強調意圖要素具有認知面向的特徵。然而,這樣的說理恐怕忽略「惡意性」與「故意性」兩者於刑法上的主觀非難意義。也就是說,行為人主觀上的惡意既不是刑法所關切的非難對象,而且此種純粹倫理性的概念,也無法有效說明「故意行為」於規範上的本質。總而言之,若行為人對於企圖實現之目標的可實現性沒有一個最起碼的想像,那麼他的行為就沒有所謂的故意性。所以,意圖要素依舊以具有認知性的特徵為必要,而且至少需達到間接故意的程度。
 
◎本文完整請參閱:【月旦法學教室第181期】 所有意圖與客體錯誤古承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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