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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17/12/06
定位科技在刑事司法程序之運用與人權保障──以利用GPS追蹤為中心

   【引 言】
  科技日益月新進步下,全球定位系統(GPS)為目前使用極為普通之追蹤科技,而其介入刑事司法作為審判前偵查階段的蒐證手段,對人民受憲法保障之個人行動、資訊自主等權利造成干預,是否符合法律保留原則及正當程序之要求,是我們享用現代科技便利之際,無法規避的新興難題,蔡彩貞院長對於GPS於我國法制之運用有深入之探討,值得讀者細讀。

   【關鍵詞】

全球定位系統法律保留原則正當程序法官保留令狀主義

 ◎本文完整請參閱:【裁判時報第65期】定位科技在刑事司法程序之運用與人權保障──以利用GPS追蹤為中心/蔡彩貞
 
 

   【摘 要】

  ......


參、GPS追蹤適法性之探討

  ……目前在我國,以台北市為例,幾人手一機,且智慧型手機占大多數,一般而言,智慧型手機均內建無線網路與GPS定位功能,可透過內建的地圖工具查詢所在位置;此外,自用小客車上裝置GPS導航系統,更比比皆是。國家公務員如能以現有配備結合此等散佈日常生活週遭之先進科技,善用之以調查、蒐集犯罪證據,較諸以往利用傳統跟監方式,就偵查犯罪任務之達成而言,顯然更容易且具效益,而有助於國家安全之維護。惟以GPS追蹤獲取他人位置資訊,如前所述,可能衍生侵犯其個人資訊隱私、行動自由等基本人權之疑慮,如何妥為規制其職權合法行使之界限、方式及判斷標準,殊值進一步審究。

  一、GPS長期追蹤之正當程序一法律保留與法官保留原則

  ……鑑於利用GPS長期監控行蹤雖未侵犯人身自由,然對被告隱私等其他基本權之干預,不但長期持續,且具有貫穿時空及隱密之特性,程度強烈,範圍幾無遠弗屆,更影響被告為及時有效之防禦,所造成之侵害絕不亞於上揭同屬侵犯隱私權,並未及於人身自由,但仍經立法裁量須由法官介入審查之搜索、扣押與通訊監察;兼為防範偵查犯罪之檢警人員因GPS監控易於實施,且成本低、效益高,為圖己身職務上之便利而濫行採用,故應採法官保留,由獨立、客觀之審判機關予以事前審查,始具機關功能合適性,而符合正當程序之要求,甚為灼然。以GPS進行不致揭露個人資訊之短期追蹤,既未侵犯隱私權,無須法官保留,固不待言;然追蹤是否已進入合理隱私期待之範圍存有疑慮之臨界案型,仍以事前聲請法官進行審查為宜,否則,所衍生取得之犯罪證據是否具有證據能力,應由法院於審判時,依法審酌判斷,予以認定。

  二、我國法制下實施GPS長期追蹤之困境

  現行規範刑事訴訟程序之刑事訴訟法及專為保護個人資訊隱私權之個資法,就利用GPS追蹤蒐證,尚無授權之明文可資為採行之依據,尤遑論其實施之前提、作業規範等。另為保護同屬隱私權之秘密通訊自由所訂立之通保法,GPS蒐集之位置資訊因非屬該法所規範之通訊,亦無適用之餘地。至於警察職權行使法,雖為警察行使職權之規範,具有作用法之功能,並於其第11條明定警察得以目視或科技工具,進行觀察及動態掌握等資料蒐集活動,然觀諸該條文字,已預設其蒐集資料之職權行使,須出於防止犯罪之目的,姑不論警察依該規定提前於犯罪尚未發生之際,僅為防止犯罪即著手以科技工具進行長達一年之資料蒐集,是否有公權力過早介入,致使限制人民基本權的要件已從立即危險防止,擴張到危險預防,而衍生大幅壓縮個人自由、責任自主與人格發展的積極空間之疑慮 ,然防止犯罪屬預防犯罪,自與犯罪偵查屬犯罪防制之性質不同,後者基於保障被告訴訟上防禦權,須踐行正當法律程序之考量,故具體手段之實施門檻、程 序悉以刑事訴訟法或其特別法之規定為準;再者,依該規定蒐集之資料,係以無隱私或秘密合理期待之行為或生活情形為標的,亦與GPS監控行蹤蒐集之位置資料,猶可能涉及被監控人得主張有隱私合理期待之個人資料之情形有別。故警察職權行使法上開為預防犯罪而蒐集資料之規定,本非關於國家偵查機關蒐集犯罪證據之規定,尤以其未要求原則上應由客觀、獨立行使職權之法官審查,僅設須由警察局長書面同意之門檻,致使職司犯罪偵查之警察,同時負責蒐集資料與否之判斷,亦難謂為合理、正當之程序規範,自不得執為利用GPS監控行蹤蒐集犯罪證據之依據。從而,在我國法制現況下,國家利用GPS長期監控被告行蹤蒐集犯罪證據,即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限制基本權必須遵循的法律保留原則。

  三、建置法制兼由審判機關行使釋法權適時補位資為因應(代結論)

  值此科技時代,國家為保護人民免於危險,善用科技遂行控管之目的,不僅具有事實上之必要性,且為合乎經濟效益之絕佳選擇。為解決使用GPS蒐證有事實上需求,卻尚無法可循之困境,取徑立法,由立法機關本其掌握社會輿論動向、全面調和個人隱私與公眾安全之最佳地位,妥為規劃週詳建全之法制,方屬萬全之策。然此困境於立法者透過法制之建置作出通案性回應之前,審判者應善盡適用法律之職責,試圖在既存法制中尋求適當之原理原則作為替代,資以判斷利用GPS監控行蹤蒐證是否侵犯個人隱私之依據,以應現今科技社會之實需。……
 

 ◎本文完整請參閱:【裁判時報第65期】定位科技在刑事司法程序之運用與人權保障──以利用GPS追蹤為中心/蔡彩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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